撰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夫妻共同買房,要登記一人「單獨所有」還是「共同持有」?
👉夫妻共同出資買房,如果只登記在老公或老婆名下會有風險嗎?
現代不少夫妻在結婚後仍上班工作,因而都有工作收入,兩人也共同分擔家庭開銷;為了解決住的問題也會規劃購買房屋。不過,對多數受薪家庭而言,要由夫妻任一方獨自負擔購屋款項、頭期款及貸款,在「高房價」的時代並不容易,因此目前常見夫妻合資購屋的情形。無論是購買預售屋並按期繳納工程款,或購買成屋後合力負擔自備款及銀行貸款,這都是常見的購屋方式。然而,夫妻如共同出資購屋時,房屋產權究竟應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單獨所有」,還是由雙方「共同持有」;如登記為一人單獨所有,則涉及房屋權利歸屬的認定,這也常常於夫妻日後感情生變或「婚變」,而成為爭議所在。
夫妻共同買房可選擇單獨登記或共同持有
👉夫妻買房共同持有一定要一人一半嗎?持分比例可以自訂嗎?
依我國現行法律,不動產所有權原則上以「登記」為認定基準(《民法》第758條),亦即房屋登記在誰名下,法律上通常即先認定該房屋就屬於該「登記名義人」所有,此不因夫妻財產制是採「法定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而有所不同。是以,夫妻買房時,若選擇將房屋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單獨所有,另一方雖有實際出資,日後如發生爭議,在法律上並不當然可以主張其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
如果夫妻共同出資購屋,選擇由雙方登記成為「共有」時,並依實際出資比例,而約定雙方登記持分比例。例如:若丈夫負擔購屋款三分之二,妻子負擔三分之一,即可登記為丈夫共有持分三分之二、妻子共有持分三分之一;未來貸款本息的負擔,也可按相同比例分攤。當然,若雙方另有共識,即使其中一方雖出資較多,但願讓對方擁有較多持分產權,也可約定各持分二分之一。換言之,夫妻買房的產權登記,並不是只能在「一人名下」與「平均共有」之間二選一,而可依雙方真實意思及實際出資情形,彈性約定夫妻雙方共同認為適合的登記方式。
若僅登記為一人所有,宜事先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書」
👉為了貸款優惠將房屋登記在配偶名下,要如何保障權益?
不過,實務上常有另一種情形,即夫妻雖共同出資購屋,卻基於貸款條件、利率優惠等考量,而決定由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出面登記並辦理貸款。在此情形下,若另一方有實際出資,卻未列為登記名義人,為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或保障權益起見,則宜事先成立「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並透過「書面」將雙方的權利、義務約定明確。
按「借名登記」,係指實際出資人基於特定原因,暫時借用他人名義辦理財產登記。此類法律關係,實務上多認為可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是以,若夫妻共同出資購屋,卻因貸款、稅務或其他安排而僅以一人名義登記,較妥適的作法,應係簽立「書面借名契約」,將雙方真實約定、出資情形及權利歸屬明確記載,以降低日後發生爭議的風險。
不動產採登記主義,出資不等於當然享有所有權
夫妻結婚,固然是感情的結合,但買房、登記、出資比例及貸款負擔,則屬於財產安排,仍應以較理性的方式處理。
筆者於實務上常見,原本只是婚姻關係生變,最終卻演變為房屋歸屬、出資認定及財產分配的爭訟;雙方對於究竟何人享有房屋的權利,往往各執一詞。尤其在共同出資、却僅由一人名義單獨登記的情形下,若事前未妥善約定,也未保留「書面借名契約」、匯款紀錄、付款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出資及約定內容的證據資料;一旦感情生變發生爭訟,上法院時往往會面臨「舉證」困難,若無法提出有力證明,便可能受到法院做出不利的認定。
因此,夫妻買房究竟要登記在一人名下,還是由雙方共同持有,並無絕對標準答案;真正重要的是雙方是否已就出資、登記方式及權利歸屬預先約定清楚,並留下足夠「證據」。足見法律最重要的功能,不是用在事後補救,而應用於「事前防範」;這也是夫妻共同購屋時應審慎思考面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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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永然律師團隊
李永然律師自1979年執業,嗣後於1985年創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以律所專業團隊為個人及企業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目前除台北所外,另設桃園分所及高雄分所,服務遍及全台。事務所秉持專業、誠信與責任,致力於台灣、中國大陸及國際法律事務領域,以「最高品質法律服務」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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