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借名登記如何保障自己

 

借名登記,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舉例來說,假設陳先生和弟弟約定好把新莊某處的房子登記在弟弟名下,但房子實際使用權與其管理都還是陳先生本人,這就是「借名登記」。

 

借名登記有哪些情況?

借名登記的狀況在台灣常見,有的是節稅考量(如地價稅累進稅率),有的是債信問題(如增加借貸金額),在房地產方面,如房屋實際的所有權人(借名人)將財產登記在出名人身上,就是大家俗稱的「人頭戶」,實際上在房產管理、處分的收益人才是實際的所有權人,舉例來說,有的是買房人信用破產,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買房,向親戚借名登記,甚至房貸也用親戚名字申請,或是共同出資買房,謄本上卻只有一個代表人。

近年來央行積極打房,甚至新增全國自然人第三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房貸6成,沒有寬限期。在這樣的背景下,也常出現買家找人頭戶背房貸投資房地產,這樣的「借名登記」容易衍伸糾紛,對雙方都有風險。

 

申請「預告登記」保權益

按台灣民法規定,謄本上是誰的名字,第三者來看,所有權人就屬於誰,有權出售不動產,借名人想要自保,首先要保管好權狀,萬一對簿公堂,可提出購置房地產時的出資證明、房屋租約、水電費繳納單、房屋稅、地價稅稅單等,都能作為有力的證據。

預告登記係預為保全對於他人土地建物權利變更、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權,而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建物權利之登記。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書面契約有必要,保存證據更穩妥

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29號民事判決」,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因此,自身除保留所有權狀外,雙方最好簽署「書面借名登記契約」並作公證較有保障,未來如有狀況,可證明雙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另外,最好保存各項證明文件,如買賣契約、不動產所有權狀正本、買房的頭期款收據或單據、房屋稅或地價稅繳納單據等能證明借名人所有權者,以防止未來有糾紛時可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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