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贈與從法規面、實務面、操作面來說,跟任何其他的贈與方式完全不同,其他任何親朋好友、直系親屬、二等親皆歸類為一般贈與,幾乎沒有任何優惠跟特殊條件可以節稅。
配偶贈與是例外中的例外
首先大家要知道,配偶之間的財產移轉是贈與稅的例外,首先遺產贈與稅法第20條明文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意思就是直接不認做贈與。另外,也有非常多解釋函令說明配偶是例外,如房地合一稅中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
一、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簡單來說,配偶贈與取得的時間可以合併計算,光這點在房地合一稅上面就有保障了,因為依據所得稅法規定,房地合一稅影響稅率的方式最直接的影響因子就是持有時間越長稅率越低(避免短期移轉炒房)。第二點就是取得成本,無論是新制還是舊制,如果是源自第三人出價取得,可以保有之前買賣的價值作為出售時的取得成本,大家可以想成跟別人買賣取得的即可,無論配偶相互贈與幾次都不影響,因為成本不會縮水,時間可以延續,所以配偶之間可以用贈與的方式;但是配偶以外的,成本會縮水、時間也會重算,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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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基礎: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為基礎,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以及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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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間的規定:
- 第三人出價取得:可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
- 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可減除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
- 配偶間的規定:
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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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算基礎: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的成交總額為基礎,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以及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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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間的規定:
- 第三人出價取得:可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的原始取得成本(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
- 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可減除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並按政府發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的價值(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
- 配偶間的規定:
有錢人如何處理贈與?
張榮發遺囑判決中的贈與與股權移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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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贈與配偶:張榮發於103年贈與配偶1億元。
- 股權移轉:依序移轉股權予兒子,涉及英屬維京群島公司。
- 國內外贈與策略:國內主要以配偶贈與,國外則利用難以查詢的方式進行贈與。
高等法院 109 年度重家上字第 47 號民事判決,大名鼎鼎的張榮發先生遺囑判決中提到,張榮發於103年9月30日、同年10月2日自華南銀行贈與1億元予其配偶,於103年11月10日、同年11月10日、同年10月8日依序移轉其英屬維京群島Dr Chang Yung Fal、Smile Assests Limited、Valor Enterprise Limited 股權1/2,價值為新臺幣(下同)5961萬9800元、8503萬0773元、210萬4121元予兒子,大家發現了沒有,國內只用配偶的贈與,國外查不到的才採用贈與方式給兒子。大家可以參考一下他們的做法。
遺產分配的稅制考量與規劃建議
從上述案例可以發現,分產的大原則就是贈與只有配偶比較適合,因為在相關的稅制上有給予優惠,其餘部分以買賣或直接以繼承方式取得,不要因為有人跟你說這樣做可以省遺產稅、贈與稅,就覺得好像有省到稅,畢竟這兩個稅本來就是多的,是所得稅沒課到的部分。真正需要關注的其實是土增稅、房地合一稅這種移轉稅,如果以買賣或繼承方式辦理不動產的過戶分產,在稅制上通常會是比較優惠的結果。倘若有遺產稅的考量可以參考保險節稅等預留稅源的方式做事先規劃,如果擔心財產分配問題則是用遺囑或信託方式來做指定繼承人的動作,總而言之,遺產分配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每一關需要面對的問題跟解決方法不盡相同,在思考繼承問題時,建議還是與專業人士一個步驟一個步驟的確認,避免後悔莫及。
重點 | 說明 |
贈與適合對象 | 主要適合配偶,因為享有稅制優惠。 |
其他取得方式 | 以買賣或直接繼承方式取得,避免誤解省稅的錯誤觀念。 |
稅務重點 | 1.土增稅、房地合一稅等移轉稅,這些稅制通常較為優惠。 2.遺產稅可以考慮保險節稅等預留稅源的方式進行事先規劃。 |
財產分配建議 | 使用遺囑或信託方式指定繼承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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