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不動產稅賦有何影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國稅局於2022年11月17日表示,自2023年1月1日起《民法》成年的年齡下修為18歲,立法院也配合修正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法規,將各條文中原定之「20歲」改為「成年」。因此,對房屋稅、地價稅、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遺贈稅及綜合所得稅等皆有影響,事關納稅人的權益,不可不注意。

 

房屋稅

「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為1.2%,適用條件之一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所有房屋合計須在3戶以內,成年年齡下修後,子女滿18歲即可單獨計算戶數。

 

地價稅自住優惠

自用住宅用地的優惠稅率為千分之2,相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55相差了四倍,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僅限一處住宅用地。現在起,滿18歲的成年子女即可作為地價稅自用住宅第2處的設籍人,也就是可以多1處土地適用千分之二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讓更多家庭有望受惠。

 

土地增值稅

一生一屋與未成年子女有關的條件有:一、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二、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如果出售前房屋為18歲子女持有,則不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改變

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及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適用範圍之房屋、土地,欲主張自住房地交易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稅或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應符合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條件。

其中最主要的條件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無其他房屋且設籍滿6年,如房屋出售時子女已滿18歲,即屬已成年子女,便不符合自住房地之條件,也就不能適用優惠租稅。

 


▲地稅局表示,房屋稅自住用房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等租稅優惠,因涉及子女成年與否之規定,將會有實質影響。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綜合所得稅受撫養親屬免稅額不能列入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合於民法規定之其他親屬或家屬,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由納稅義務人列報為受扶養親屬。

修法後,若年滿18歲則不符合在校就學或是無謀生能力等條件,無法列為「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對象。

 

遺產稅扣除額變少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在遺產稅扣除額方便,依法遺產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或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每人可從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中若有「未成年」者,可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舉例來說,以10歲繼承人來講,原本可適用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0萬,加上到20歲時每年扣除50萬元,總計550萬元,但修法後便少了兩年,於是就只剩450萬元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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