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誰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A:有3種類型的人應該辦理贈與稅申報:
-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我國國民,要將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 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或者是外國人,如果要將他在我國境內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 贈與行為發生的前2年內,雖然贈與人自願喪失我國國籍,但是如果將他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贈送給別人的時候。
有人說:用贈與給房可以省稅,我們來看一個案例:
資產移轉給子女
老柯想把4300萬元資產移轉給子女,購買一間辦公室土地持分是22.94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為45萬8,551元,土地總現值為1,052萬994元,連同房屋現值61萬7,800元,合計房地總現值為1,113萬8,794元,扣除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剩下869萬8,794元,贈與稅只要繳10%,算下來就是86萬9,879元。
現金贈與子女
同樣的案例,若老柯直接將4,300萬現金贈與子女,扣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淨額還有4,056萬元,此時贈與稅就高達483萬4,000元。
贈與淨額 | 稅率 | 累進差額 |
2500萬元以下 | 10% | 0 |
2500~5000萬元 | 15% | 125萬 |
5000萬元以上 | 20% | 375萬 |
可以看的出來相關的數字是依據已經提供的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作為依據,不動產的課稅現值其實就是該份契約書上所提到:以公契的移轉現值申報,就是以土地的公告現值及房屋的契價(房屋評定現值)做為申報即可,該商辦的建物及土地公告現值為1052萬0994元,房屋評定現值為61萬7800元,就是所看到契約買賣價款總金額617800元的由來。但同時也看得出來是先射箭再畫靶的方式在舉例。為什麼這兩個方式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
省贈與稅不等於省稅
這裡有一個觀念要跟大家溝通,所謂省贈與稅並不是節稅,原因是贈與稅本來就是多的稅。
其實大家要知道,贈與稅是所得稅的補充稅,國稅局很清楚只要是個人滿腦子都想逃漏稅,能少繳一毛絕對不想貢獻給國家,稅法裡有明確表示:租稅優先權。租稅優先受償權之立法理由在於:(一)稅捐之徵收屬於共同報償,而非個別報償,故政府對租稅之徵收若無優先受償權存在時,納稅義務人較無意願繳納租稅。(二)政府無權要求納稅義務人對租稅債務設定擔保物權;政府也無權選擇納稅義務人。當中逃漏稅的大宗又是所得稅,畢竟所得能藏就藏,領現金不申報的案件也非常多。因此,國稅局利用你贈與給其他人這個不符合常理的行為(因為贈與是無償無對價關係違反人性),把財產拿出來的時候課贈與稅,來做為一種所得補充的效果。
贈與不動產的後果到底是什麼?
贈與乍看可以省贈與稅又不用金流,而且從前述的案例來看會大幅縮減資產帳面價值,從市價變為公告現值加評定現值,但相對應的結果就是事後出售時,取得成本一樣會縮水導致課稅所得大幅提升,這就是為什麼從以前到現在我都主張:用贈與的方式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法,有錢人從來不會用這種方法去節稅的。事實上,就算不是不動產,現金、股票類型,也多會藉由公益信託或他益信託的利率差來做為節稅的手段,抑或是利用保險在身故後一併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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