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實價登錄的制度呢?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讓買賣雙方充分掌握合理價格,減少交易糾紛並保障彼此權益,政府推動了實價登錄,並於110年進一步修法,這次帶大家了解修法重點與相關罰則,一定要仔細看喔!
實價登錄的歷史
如果你去國外看他們實價登錄的背景,很早他們就全程公佈屋主的姓名、地址、房價等,但這個制度引進到台灣的時候,由於台灣人對於錢不露白這個觀念根深蒂固,並不喜歡讓別人知道誰買了房子誰賣了房子,甚至賺了多少錢等等等,一直到92年法務部做了一個解釋函令,針對房價、地址,說明它並不屬於個資法的範疇,也沒有個人資料保護侵害的一個問題之後,台灣的制度才開始有做一些推進。
最早在101年八月開始了第一批實價登錄的制度。早期預售屋不需要做實價登錄,甚至一開始實價登錄的責任是在地政士或委託的經紀人身上,隨著時代的進步,我們的法令開始不斷的調整。
實價登錄變革歷程 | |||||
民國101年 | 8月1日 | 內政部訂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 |||
10月16日 | 實價登錄查詢功能上線 | ||||
12月3日 | 實價登錄申報備註欄新增特殊交易態樣選單 | ||||
民國102年 | 7月1日 | 修正「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 | |||
民國103年 | 10月16日 | 實價登錄開放查詢屆滿2周年 | |||
民國107年 | 5月3日 | 行政院會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修正草案 | |||
民國110年 | 7月1日 | 施行實價登錄2.0(現行法令) |
實價登錄修法後的重點
有一個調整是:以前實價登錄是由地政士跟經紀人申報,修法後轉換變成由所有權人自行申報,責任回歸到買賣雙方。除此之外,預售屋也正式納入實價登錄的管制範圍。
過去實價登錄只要有錯誤就是固定的罰則,現在調整為價格跟價格以外不實的一些罰則說明;過去預售屋不用針對實價登錄去做申報,現在除了簽約要做實價登錄的動作,更連解約也要在30天之內完成實價登錄,讓大家對於預售屋的銷售狀況可更明確掌控;那成屋呢,最主要的調整是來自於地政士在做買賣過戶的時候會立刻完成實價登錄,不像過去要等30天,所以大家在實價登錄上面看到的資訊與更新的速度,會比以前要再更即時一點。
5大修正重點及對照 | |
5大修正重點 (現行法令) | 修正前規定 |
1.由買賣雙方於申請買賣移轉登記時共同申報 | 於辦竣移轉登記30日內,依序由地政士、經紀業或權利人申報 |
2.自售預售屋者銷售前及代銷業者簽訂代銷契約後30日內,應將預售屋銷售資訊報備查;並於 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由代銷業者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 或終止30日內申報 |
3.門牌或地號完整揭露,並溯及已揭露案件 | 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揭露 |
4.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查核範圍 | 查核權於辦法規定(非法律位階) |
5.依違法情節修正罰則區分輕重,當事人屢不改 正加重處罰 | 權利人有1次限期改正,業者逕 予處罰,罰鍰皆為3萬~15萬元 |
實價登錄的罰則
首先沒有改變的地方就是:如果價格登錄不實,像過去常常聽到的什麽AB約、陰陽合約、申報時用低價實際上私下現金成交這種行為,只要被抓到便會有罰則至少3萬塊起跳。如果形式上面填載錯誤的話,比方實價登錄車位的形式,罰則相對來說較低,原則上可以到6,000塊左右,也會給你一次更正的機會。
實價新制罰則 | |||
新制 7/1上路 | 舊制 | ||
申報人 | 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 地政士、經紀業、 買方 | |
時機 | 申請所有權移轉、 過戶時一併申報 | 申請所有權移轉、 過戶後30日内申報 登錄 | |
逾期未申報 | 如果案件已過戶, 且限期仍未補申報 者,則對買賣雙方 處3~15萬罰鍰並 限期申報 | 限期仍未補報者, 則對地政士、經紀 業直接罰鍰3~15 萬並限期申報 | |
申報資訊不實 | 價格 | 對買賣雙方直接 開罰3~15萬罰鍰 | 買方限期未補正, 將處3~15萬罰鍰 |
其他 | 其他登錄資訊: 新增房價內隱含的 價格,如仲介費, 裝潢費,以及建物 相關資訊如陽台外 推頂樓加蓋等資訊 皆須登錄 | 對地政士、經紀業 直接開罰處6千~ 3萬元,並限期改正 | |
若不實且經限期未 補正,對買賣雙方 處6千~3萬元,並 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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