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觀點地政篇:私法人取得不動產的限制

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
1.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3.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102年7月1日開始,平均地權條例第 79-1 條正式實施,對私法人購買住宅開始進行限制,當中,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應檢具使用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但私法人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免經許可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換言之,私法人要購買住宅出了特定狀態下,都要經過許可,並且私法人取得第一項房屋,於登記完畢後五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但因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決或其他法律規定而移轉或讓與者,不在此限。

 


▲為防範私法人短期進出炒作、影響國人居住權益,因此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平均地權條例違反憲法無效」,這是當時很多人看到這個條文提出來的見解,不但新聞媒體一度渲染,到最近一直都有很多客戶在詢問,畢竟有些違法使用的豪宅(一般事務所)是登記在法人名下,到底這件事情有沒有違憲的疑慮?整件事情的由來到底是什麼?就讓我們來好好討論。

 


▲私法人買受住宅許可制政策說明。資料來源內政部

 

其實從105年開始就不斷有私法人持有住宅的現象,且大多都集中在新北市跟台北市,為什麼說是105年這個神秘數字呢?主要是當年房地合一稅正式實施,當時也非常多的房地產節稅講座都在教學:開公司買房節稅,久而久之越來越多人學一半就跑去開空頭公司買房子,以為這樣做可以省稅,持有人數自然越來越高,且1年內出售得比率年年超過50%,自然就被政府盯上是炒房逃漏稅的行為。

 

事實上,如果真的懂營利事業所得稅跟房地合一稅會知道,其實開公司買房真的不一定比自然人划算,當然現在私法人比照自然人依照持有時間去做限制後,就將這個漏洞補了起來,但也因此受到限制不能任意取得住宅了,但其實在免經許可的項目中,法拍依舊是一個很大的漏洞,私法人真的想購買住宅就以法拍屋的方式著手就可以,此外,倘若私法人名下有員工(依勞保平均一年投保人數計算),以員工宿舍申請許可也是很常見的一種做法。

 


▲私法人購屋須經許可項目。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最後則是有沒有違憲呢?其實內政部的解釋是依據農業發展條例33條的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規定而來。是的,你沒看錯,台灣法律特別針對私法人的不動產取得限制並不是第一次了。事實上我認為用農地跟住宅相比不一定合理,加上當初是一併修正自耕農身份的限制,與現在是否能類推?倘若真的覺得有違憲之虞,歡迎大家依循正當程序去爭取權益。反之,大家只要將稅制部分評估妥適,自然也不需要用私法人去避稅了,一般私法人的員工宿舍、都更危老也不會太受到限制,真的不需要過於擔心。

 


▲私法人購屋許可條件放寬,其取得住宅用途具正當性,如作為員工宿舍或具規模性之出租,以供居住使用。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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