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紅單是什麼?

什麼是預售屋紅單

過去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由於尚未取得建照無法確認售價,也無法簽訂詳細合約,故有了先收取部分訂金之「購屋預約單」的作法,也就是俗稱的「小訂」,意指下訂者付訂金後享有優先購買權,待建照核准、價格確認後,可轉為正式契約,將餘款補足。而這個「購屋預約單」,就是我們常聽到的「紅單」。
有一段時間非常盛行所謂的紅單交易,意思是擁有「紅單」的買家在正式簽約前,加價轉賣紅單給他人,進而獲利。

 

紅單交易合法嗎?

自110年6月30日以前,所得稅法明訂轉售預售屋紅單予第三人被視為「財產交易所得」,需繳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或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其交易視同前項之房屋、土地交易。」需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

 

但自110 年 7 月 1 日起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預售屋紅單交易已被禁止,如有交易者,須於30天內補申報。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表示個人或營利事業取得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民國110 年 7 月 1 日起轉售紅單予第三人,須依房地合一稅 2.0 課稅,持有期間未逾二年稅率為45%。而營利事業若有預售屋紅單交易,則不適用土地免徵營業稅的規定。應依房地合一稅2.0方式計算納稅,且需「全額」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以報繳營業稅。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之 3 第 5 項及第 6 項規定: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

 

由於稽查紅單困難重重,政府也有祭出罰則,以遏止紅單交易之不法行為。規定買受人不得將預售屋紅單轉售予第三人;違者將按戶(棟)處以1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以防杜投機炒作。

 

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違者,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按戶(棟)處15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總結紅單交易涉及的稅金與罰鍰有哪些

綜合所得稅

以紅單交易賺取的差價利潤申報個人綜所稅,適用5%~40%稅率。倘若未依規定申報等同刻意逃漏稅,國稅局可依法補稅及處以罰鍰,可追稅7年。

 

房地合一稅

持有未滿2年以上45%、持有2年以上未滿5年35%、持有5年以上未滿10年20%、持有10年以上15%,可回溯至2021年7月1日。

 

平均地權條例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6項規定,銷售預售屋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時,應符合「提供書面(紅單)」、「金額及標的明確」等2項之要件,以及,賣方「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賣方「不得約定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與買受人「不得轉售」等3項禁止事項。故建商、代銷如轉售紅單給第三人時,可按棟戶處15萬元至100萬元的罰鍰。

 

公平交易法

如建商在未取得建照就進行預售屋紅單交易,也屬於廣告不實,隱瞞未取得建照的事實。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同時也違反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可罰4至20萬元。

生活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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