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營運兩三事:管理費與公共基金

 

管委會會與建商完成公設點交後,即可向機關申請提撥公共基金,這筆費用會是未來維護、修繕與運作的重要經費。
公共基金是一筆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錢,主要來自區分所有權人定期繳交,用於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行政與總務事務、建築物修繕、設備設施維護、修理等。申請提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程序其實很簡單,只要申請人填寫申請書,並檢附點交清冊證明正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區公所報備公文及管理組織報備證書影本、欲撥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公共基金存款單即可辦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建管處工務局

 

台北市公共基金申請撥付相關表格

新北市公共基金申請撥付相關表格

桃園市公共基金申請撥付相關表格

台中市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核退申請

高雄市公共基金提撥申請書

 

資料來源: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管理費與公共基金有何不同?

 

所謂的「管理費」,是用在社區內的經常性支出,像是每月固定支出的物業管理費用、保全公司費用、水電費用、設備維護費用、辦公費用、保險費、垃圾清運費用等。而公共基金雖屬管理費的一部分,卻是用在一定年度的計劃性修繕,或因意外急需事由必須針對共用部分修繕者、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改良,或供墊付管理費之費用,設置公共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在避免臨時或有重大費用需支付時,卻無經費可以支應。

 

 

公寓大廈之承租人是否有繳納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三、本基金之孳息。四、其他收入。」據此,公共基金之繳納是區分所有權人(房東)之義務,雖然向現住之承租人收繳較為方便但承租人拒絕繳納時,所有權人仍應負繳納之義務,至承租人與所有權人間之清償關係,純屬其兩者間契約約定問題,若有爭議應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公共設施定期檢查備忘錄

項目 保養項目 建議頻率(年度) 備註
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每年1次
2 電梯年度安全檢查 每年1次
3 水塔、蓄水池清洗及用水設備檢查 每年1次
4 建築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 每2年1次(15層以上)
5 污水處理設施清理及加藥消毒 每年1~2次
6 污水入口池攔污籃滿溢檢查 三個月1次
7 污、廢水人孔蓋氣密檢查 每年1~2次
8 設置專用污水下水道社區定期申報,污水處理設施操作情形及施流水水質水量 每年1次(100戶以上)
9 電箱與屋內配線檢驗 3年1次
10 緊急照明燈放電 每月1次 定期檢測
11 滅火器壓力及有效期限檢查 3個月1次 定期檢測
12 獨立式火災警報器、防盜警報器檢查
(消防及保全對講系統)
每年1~2次 裝潢期間加強管控
13 柱、樑、樓地板、牆壁檢查 每年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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