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虛坪制?一次了解政府的「虛坪改革」方案

什麼是虛坪制?

台灣目前的房屋單價計算方式,是以「總移轉面積」計價,也就是買房時的計價坪數會包含主建物面積 (室內私人使用空間)、附屬建物 (如陽台、花台) 和公設面積,而停車位的部分有些是要另外加購,有些則會包含在總價裡面。

這樣的買房計價方式,相當於買到一些非私人使用的空間,在台灣就稱作「虛坪制」。

 

虛坪在哪裏?

屋頂突出物面積

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部分建築項目可以不計容積,例如為設置樓梯而增加的屋頂突出物面積,不計容積但會納入建物的樓地板面積計算。

    • 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每層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 容積率15%的設備空間。(只要請照時寫設備空間即可,與使用無關)
    • 深度1公尺以內的雨遮及露台。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樓(6公尺高),若設有電梯該高度應小於9公尺。
    • 一樓室內當停車空間可不計容積,每個車位可扣除40平方公尺的容積。

 

正面來說,善用容積與挑高設計可以增加建築空間,但另一方面而言,雖不計入容積卻同時增加總樓地板面積,也就是說工程造價會增加,建築師設計費用也相對增加,將來產權登記主建物坪數會增加,房屋稅也會增加。

 

 

停車位

台灣土地登記制度有多次變化,加上車位又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對於一般人來說容易混淆。其實判斷方式很簡單,倘若是公共設施那就必須用約定專用的方式,以現在新建案最好的判斷方法就是謄本當中會註記登記載明車位編號、樓層數,這是目前最保險的判斷方式,倘若謄本或權狀沒有載明編號,那就必須依法令規定在規約中敘明約定停車位的使用方式,倘若都沒有則可能衍伸後續使用糾紛,例如車位需要一年一抽等問題,不可不慎。

通常「車道」面積會分到車位內計算,由車位持有者共同分攤,因此車位登記坪數面積會從6、7坪到12~15都有。若車位登記面積只算車格4.5坪,車道就有可能被攤進公設比內計算,意即:車位坪數登記愈大,相對可降低公設比,對消費者較有利;若車位坪數小,公設比提高,但車位價格通常不會降低,民眾等於買了車位又多負擔公設價格,被扒了兩層皮。

 


▲一般來說,車位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公有物類型 頂樓 露台 車位
屬性 共用 共用或約定專用 共用或約定專用
定義 公寓或大樓的頂樓平台空間屬於公共設施,而也就是法律上的分別共有部分。 露台屬於建築物之基本構造,自然也是共有部分。 如果露台未經登記,沒有產權,在買賣契約內也沒有提到露台,露台就不是房屋之附屬物,不能為住戶單獨所有。 分為獎勵、增設、法定,規範各有不同
誰可以用 大家同意才能用 共用部分就是大家同意才能用 約定專用就是該戶才能用 共用部分就是大家同意才能用 約定專用就是該戶才能用
產權 登記成公設 登記成公設 看車位型態

▲頂樓、露台、車位三種公有物比較!製表:遠雄房地產

 

 

113年內政部推動「虛坪改革」方案(草案)

有鑑於現有的免計容積空間有一個合計上限的規定,在扣除避難、救災及機電維生等空間後,如果還有餘額,部份建商就會以管委會空間名義,包裝成非必要的娛樂交誼等空間進行銷售,導至市面上只剩下高公設比的產品;另外,法定停車空間被列為「共有部分」,部分開發商將大部分車道以公設方式登記,由所有購屋人共同分擔,沒有買車位的人也要負擔車道公設,買車位的人,買了車位卻又要再負擔一次車道公設。因此內政部打算推動「虛坪改革」方案,讓民眾將可以享有更多的自用室內坪數。

 

停車空間

虛坪改革方案,停車空間將重新定義為「專有部分」並有「獨立產權」,現行應計容積的「一般電梯」也改為免計容積,而管委會空間以總容積1%為標準,上下限不超過20~100平方公尺(約6.05~30.25坪)。
以現有規定,法定停車空間被列為「共有部分」,部分開發商將大部分車道以公設方式登記,由所有購屋人共同分擔,沒有買車位的人也要負擔車道公設,買車位的人,買了車位卻又要再負擔一次車道公設。未來法定停車空間改為「專有部分」後,停車空間與居住公設就可以明確區分,並讓停車空間的負擔更加公平合理,這部分將透過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達成。
過去不少社區的車道面積會畫分成公設均攤,主要因為部分公共設施在地下室,例如未買車位者也有機會使用到地下室的公用機車停車位,來賓臨停車位,且部分社區的公設例如資源回收室,圖書、視廳室等設備,也可能規畫在地下室,和部分停車空間同樓層,因此才會把走道面積劃為公設。

實坪制修法車道面積歸屬車位持有者,讓未買車位者免負擔車道公設,符合使用者付費的精神,將更有利於房市發展。

方案 法規 內容
停車空間改革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1.由公共設施改為專有部分
2.有獨立產權,僅可同社區移轉
3. 沒買車位不需負擔車道公設

 

 

免計容積空間

現有的免計容積空間有一個合計上限的規定,在扣除避難、救災及機電維生等空間後,如果還有餘額,部份建商就會以管委會空間名義,包裝成非必要的娛樂交誼等空間進行銷售,導至市面上只剩下高公設比的產品,民眾根本沒有其他選擇。本次改革方案,增訂了管委會設置面積的合理標準,並訂出上下限規定,引導公設設計趨向適質適量,保障社區運作的基本需求,並避免浮誇不實用的公設。
容積改革部分,內政部將修正《建築技術管理規則》,將「一般電梯」從現行的「應計容積」改為「免計容積」,藉以壓縮原本在免計容積中「管委會空間」的浮濫擴張,並明定以總容積1%為原則,只能設置20~100平方公尺(約6.05~30.25坪)的管委會空間,讓公共設施回歸實際合理使用。

 

方案 法規 內容
容積計算方式改革 建築技術規則 1.一般電梯由公共設施納入免計容積
2.維持總興建面積及免計容積比例
3.管委會空間以總容積1%為上限 (上限100平方公尺,下限2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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