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建物篇 : 陽台與雨遮建築法規規定為何?

 

所謂的權狀面積,便是你所屬房子的總樓板面積,加上持有的公設坪數總計而成。依照規定建物的登記面積包含主建物、附屬建物及公共設施面積。「附屬建物」是相對於「主建物」的概念,指的是連接主建物「附屬構造」,像陽臺、屋簷、雨遮、露臺或裝飾牆等,皆不列入室內面積計算。房屋所有權狀內主要標示以下:

 

#主建物面積

具使用上及構造上之獨立性建物,包含客廳、餐廳、臥房、廚房等,也就是室內面積,一般夾層或樓中樓也包含在內。

#附屬建物面積

與主建物相連之陽台、雨遮、露台等為你專用的設施,均為相連主建物之附屬建物。

#共有部分面積

    • 指公設面積,通常分「大公」與「小公」。「大公」由全體住戶共同分擔,例如大廳、健身房、配電室、機械房、蓄水池、水箱、空調室等;「小公」則由 部分住戶共同分擔,如電梯間、通道、走廊、門廳等。有時車位又以「共用部分」顯示。

 


▲專有部分、共有部分的情形。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陽臺、露臺、雨遮有何不同?

附屬建物是由主建物長出去的設施,因為附屬建物名目太多,內政部於2011年起實施預售屋「屋簷、雨遮登記不計價」措施,建商所提供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均應載明屋簷、雨遮不得計入買賣價格之條款;同時並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中明定雨遮的形式。2018年以後申請的建照,附屬建物只能登記陽臺,其他像是露臺、花臺、雨棚等均不能登記在權狀上。但賞屋常看到陽臺、露臺和雨遮等名詞是什麼意思呢?

陽台

上方有遮蓋物之平台,功能之一為逃生避難,深度可至2.5公尺,每層陽台面積不超過當層樓地板面積10%。

露台

上方無遮蓋物之平台,可歸為附屬建物或公設,因建物退縮產生之露台若無公共走道通達,可約定專用。

雨遮

設於窗戶或冷氣孔上方,距窗戶或開口上緣不超過50公分,自窗戶或開口兩側外緣向外起算最多50公分。


內政部訂定的雨遮參考圖例。圖片來源:台北市政府地政局

 

➤ 了解更多附屬建物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現行法規內特殊規定為何?

歷年以來,關於建築的法規一直都與時俱進在調整,過往附屬建物虛坪銷售有爭議,在地政司完成《地籍測量實施規定》修訂後,買房時價格更實在。要維護自身權益,甚至讓自宅的空間效益發揮到最大,政府法規不可不知。

 

不計入容積者有哪些

依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部分建築項目可以不計容積,不過,不計入容積卻會同時增加總樓地板面積,導致工程造價、建築師設計費用相對增加,甚至將來產權登記主建物坪數增加、房屋稅增加。

    • 每層樓樓地板面積12.5%以下,深度2公尺以內的陽台,每層陽台面積不足8平方公尺,可以做到8平方公尺
    • 容積率15%的設備空間。(只要請照時寫設備空間即可,與使用無關)
    • 深度1公尺以內的雨遮及露台。
    • 最上面的樓層以屋頂突出物申請,面積的1/8或25平方公尺,屋突可蓋2層樓(6公尺高),若設有電梯該高度應小於9公尺。
    • 樓當停車空間,可不計容積,每個車位可扣除40平方公尺的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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