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越來越多家長願意以立遺囑的方式,嘗試解決身後事的安排,但與此同時,針對遺囑展開的訴訟也越來越多。當遺囑爭議越來越大,法院判決也意識到這套從民國十八年公告、民國十九年實施的法令已經逐漸不合時宜。對此,法務部推出了修法建議以收集各界意見。就讓我們來看一下這次民法修法的幾個重大趨勢,讓我們可以事先布局財產傳承,避免踩雷。
財產一毛都不想留給他?先看懂應繼分與特留分的「保底機制」
這裡我們先回答大眾最常詢問的問題:「我就是不想留給某個子孫,一毛都不想分給他,我去立這樣的遺囑可以嗎?」
先來做個簡單的說明,什麼是「應繼分」與「特留分」?
根據民法第 1144 條以及第 1223 條規定,簡單來說,應繼分就是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令告訴你應該怎麼分配,但是繼承人可以依照全體同意的協議自行分配,並不是一定要完全依照法令的比例。而特留分則是在有立遺囑的情況下,為了避免遺囑分配過度偏心導致不公,法令所設計的一個「法定保底機制」。
換句話說,特留分會直接影響遺產的分配。長期以來,遺囑文化在台灣並不盛行,但隨著近代一些高資產族群的繼承與遺囑糾紛屢屢被新聞報導,導致越來越多人重視身後財產的分配,進而發現遺囑竟然無法完全依照被繼承人的自由意志來分配。加上近年少子化問題加劇,以繼承順位來看,越來越多人在繼承發生時,配偶必須與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去共享遺產,進而導致後續對簿公堂的問題。
遺囑偏心有效嗎?從張榮發案看特留分
那麼,侵害特留分的遺囑有效嗎?
讓我們看看非常有名的張榮發遺囑案,最有爭議的一條就是「本人之存款及股票,全部由四子張國煒繼承」。而依據判決內容,張榮發的遺囑被認定為有效。換句話說,侵害特留分並不必然造成遺囑無效,只是受侵害的部分會需要透過「扣減權」來解決,簡單來說就是得補錢給其他繼承人。
但也讓我們看一下反面案例:台北一名男子因癌症過世,生前立下自書遺囑,將市值超過 3,000 萬元的不動產全部留給兒子和孫子,兩位女兒一毛都沒拿到。女兒們認為遺囑筆跡和內容有問題,提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並要求重新分配遺產。
法院審理後認定,這份自書遺囑的格式完全符合民法規定,因此「遺囑本身有效」,但因為遺產分配完全排除女兒,已經侵害了她們的「特留分」。最終法院判決兩位女兒各得遺產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總遺產的六分之一),並撤銷侵害特留分部分的不動產登記,改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公同共有。這也代表遺囑真的不能違法亂寫,遺囑的法定要件也都要嚴格遵守,如果程序或核心要件不符,是有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整份遺囑無效」的。
修法趨勢:降低特留分比例與刪除不必要繼承順位
法務部目前提出的修法方向是降低特留分比例,讓遺囑的分配可以更加尊重被繼承人的意願。但降低特留分真的能夠減少遺囑爭議嗎?讓我們來看看實際問題。
當今天配偶跟兄弟姊妹共同繼承,而遺產只有一間不動產的情況下,我們可以發現不動產再怎麼樣降低特留分,持分不動產的現況依舊可能發生。這部分就非常有可能引發民法第 824 條的共有物分割問題。實務上,兄弟姊妹只要向法院提出變價拍賣的要求,大多數的案件最終配偶都無法保住這間賴以為生的不動產。
看完上述的例子後,我們來看看德國的法令是怎麼處理:在保留第一、第二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特留分的情況下,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及第四順位(祖父母)並沒有特留分。原因也很簡單,因為前兩順位的特留分中,含有撫養義務的法律邏輯在,所以建議保留;但第三、第四順位若能直接刪除特留分,也許才能真正解決我們當代的繼承糾紛。同時,草案也預計新增「不肖子孫條款」來處理相關的繼承喪失權糾紛。
還在用錄音帶?遺囑形式走向數位化
民法第 1195 條規定: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在看完這個條文之後,一般人都會發現這裡存在一個大問題:錄音帶?!現在我要去哪裡找錄音帶,可不可以用現代的電子儀器替代?
其實在法令當中,許多遺囑的形式都已經不合時宜,這次法務部終於下定決心要來做調整。讓我們看一下之後的修正內容,大家在立遺囑的時候要更加注意,強烈建議一定要委託專業人士協助。
此外,現行很多遺囑被法院推翻的細節,也請大家在立遺囑時特別重視,尤其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非常重要。當中如果有涉及失智或精神疾病認定部分,建議要由醫療相關單位進行相關的臨床鑑定與證明。而且立遺囑人是否能「完整說出」分配意願,還是僅被動回應點頭,也是法官判定關鍵。這裡所指稱的完整,包含分配財產的完整說明(如地段、地號、住址)以及分配對象的完整說明(如身分、稱謂、身分證字號),千萬不要以為有公證人錄音錄影就代表萬無一失。
實務警訊:公證遺囑若要件不符,法院依舊判決無效
台南一位九十多歲的婦人過世後,其子女之間因財產繼承問題產生爭議。根據兒子提出的公證遺囑,價值近四億元的不動產由兩名兒子繼承,但女兒不服並提起訴訟,主張該遺囑無效。法院最終支持女兒的主張,認定該份公證遺囑未符合法定程序,因此判決遺囑無效。
公證遺囑為何仍可能無效?依據法律學者研究,公證遺囑的有效比率高達 91%,實務上極少見公證遺囑被判無效的案例。這是因為公證遺囑的製作過程相當嚴謹:遺囑人需在公證人與兩位見證人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記錄並宣讀解釋,經遺囑人認可後,與見證人、公證人共同簽名,程序才算完成。而公證人經國家考試認證,其專業地位與律師相當。
本案法院認定無效的理由,根據臺南地方法院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該公證遺囑無效的原因,在於未嚴格遵守《民法》第 1191 條第 1 項之規定——即「遺囑人因身體狀況未能親自簽名」,且程序未依無法簽名之法定替代要件辦理,因而被判定無效。
遺腹子怎麼分?胎兒繼承改出生再算
最後再補充一個民法修法的重點內容,有關胎兒的繼承權。
現行民法第 1166 條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胎兒關於遺產之分割,以其母為代理人。換句話說,實務上如果存在遺腹子的狀況,在現行的民法跟土地登記架構下,是允許在保留應繼分為前提下,以其「母之胎兒」名義辦理相關的繼承登記。
但這在實務上也產生了很多爭議,例如多胞胎、或是實際出生時與預期胎兒數量不符的狀況,都可能形成繼承糾紛。過去民法立法時期所擔憂的醫療風險,在現代社會背景下已不復存在,因此這次修法草案中明定,必須「等胎兒出生後」才能進行財產的分割。但這對應而來的問題,就是整個繼承與產權處分時間的後移,是否會對其他急需用錢的繼承人產生影響,仍有賴立法者的智慧去解決。
👉 2026年民法繼承與遺囑修法草案重點是什麼?
💡本次民法修法三大核心:
翻轉特留分:擬降低特留分比例並增訂「不肖子孫條款」,更尊重被繼承人分產意志。
遺囑數位化:修正過時的「錄音帶」等傳統載具限制,將電子與數位形式法制化。
胎兒繼承權:改變現行保留應繼分做法,明定遺腹子等胎兒必須「出生後」再進行遺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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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朱智豪】
除擔任「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一職外,同時也是中華不動產知識交流協會監事,從業多年來擁有豐富不動產經紀人考證班與校園的教學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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