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2026 年遺贈稅大修法引起高資產族群熱議,許多人第一眼看到修法預告,直覺以為政府又要「加稅」了。但其實在大法官釋憲的指導下,這次修法也包含了不少「還權於民」的公平條款。
過去國稅局在課稅時常被詬病「既要又要」:一方面為了防止逃稅,把生前贈與算入「擬制遺產」課稅;另一方面卻不准配偶主張原本應有的權利。這次修法特別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納入擬制遺產的計算範圍,在特定案件中,甚至能讓遺產稅直接對半砍!今天我們就來拆解這個高資產族群必知的節稅利器。
修法重點: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首先是民法 1030-1 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實歷經了好幾次修法,在促進男女平等上,我國民法修正後有十足的進步。實務上有關夫妻剩餘財產應注意之重要問題,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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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離婚或夫妻一方死亡,都是觸發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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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算者以「婚後財產」為限,不包含因繼承、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也就是強調婚後共同貢獻(如薪資、婚後累積資產)才是計算基礎;若是指定特定人取得的財產(如贈與、繼承)則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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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如股息、房租),也視為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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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請求權本質上是一種「金錢債權請求權」。在訴訟上不能要求分配特定不動產或特定存款,而是計算差額後化作金錢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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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配偶行使此請求權時,該請求的部分「非遺產稅課徵範圍」。換句話說,這是一項非常強大的節遺產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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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限制:自請求權人「知有差額」時起,2 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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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撥付:主張節稅後,必須在核發完稅證明後一年內,確實將該金額交付給生存配偶,否則會被追稅並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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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選擇策略:移轉給配偶時,盡量使用「非土地」的財產。若使用土地抵充,該土地將不再視為遺產,這會導致被繼承人的「土地增值稅」優惠消失,稅金會繼續加計到配偶身上,喪失繼承節省土增稅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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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大亮點:擬制遺產也能算入請求權扣除額
🫱2026 遺贈稅修法後,生前贈與配偶的財產可以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嗎?
本次修法最重要的一點,是為了解決過去的邏輯矛盾。 原本「配偶生前贈與」屬於無償取得,不計入婚後財產,導致被繼承人死亡時被計入「擬制遺產」課遺產稅,卻無法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來扣除。
修法後,若遇到擬制遺產狀況,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計算時,也會將原本「生前贈與的財產」算回婚後剩餘財產中,作為扣除額計算。以李太太的案件為例:原本 1.3 億元的土地被計入遺產,卻無法主張扣除額;修法後,這 1.3 億會算回李先生的婚後財產。假設分配後,李太太可主張約 5,800 萬元的扣除額,以遺產稅基本稅率 10% 計算,現省 580 萬元稅金,效果極其驚人!
結論: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節稅注意事項
以本所承辦的多數案件來看,以 115 年(2026年)的基準,利用遺產稅免稅額 1,333 萬、配偶扣除額 553 萬及 138 萬喪葬扣除額,被繼承人的遺產只要在 2,000 萬以內,基本上都不需繳納遺產稅。高資產客戶若能配合「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事先利用保險身故給付(免稅限額 3,740 萬,此為 2026 最新標準預估),需要繳到超過 10% 遺產稅的案件其實少之又少。
特別提醒:修法後雖然配偶可以行使扣除額,但若遺產中的現金或動產不足以抵充,且稅捐處規定必須在一年內移轉財產,屆時若「剩餘遺產不足」,將會形成「看得到、吃不到」的節稅窘境。在進行遺產稅規劃時,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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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朱智豪】
除擔任「天易地政士事務所所長」一職外,同時也是中華不動產知識交流協會監事,從業多年來擁有豐富不動產經紀人考證班與校園的教學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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