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贈與控制權,享受安心退休生活

▲有幾種處理方式可避免長輩生前將房產贈與子女後,造成事後無人奉養或照顧的情形。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你一定看過不少案例,有父母將名下房產或財產生前贈與給子女,把老年生活交給子女扶養,結果贈與的房產被子女轉賣,或是被要求搬出,甚至不履行扶養義務,這類的事件屢見不鮮。辛苦了一輩子,要怎麼預防兒女不孝,對傳承的房產保留相當之控制權呢?

 

贈與子女的財產可以要回嗎?

贈與子女的房產如想要撤回,有幾種情況適用,如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對父母不敬,或是不履行扶養義務,民法內亦有防不孝條款,讓父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以免因財產贈與後失去保障而被棄養。

 

#尚未完成不動產過戶可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第408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分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當不動產尚未完成移轉登記可撤銷贈與,若已經公證贈與則不得主張撤銷。

 

#不履行扶養義務可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第416條: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 時間上,有「1年」行使期限限制:在知道子女反悔不養時,1年內要提出取回財產的訴訟,且最好能有證據(如錄音、錄影、截圖等)。
    • 需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父母沒有辦法用自己的財產,來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本人,連贈與人的配偶和其他親屬遭受不當對待也適用。

 

#附負擔贈與

根據民法第412條: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附負擔贈與」,也就是贈與當時雙方訂定互相的權利與義務,要求子女寫下白紙黑字的書面契約承諾,如「照顧同住」、「每個月給與孝親奉養金」或「扶養孝順爸媽」等,確保受贈人必須負擔應為的行為,才可以獲得贈與,若受贈人無意履行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

 

設定抵押權額度

根據民法第873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設定抵押權的目的在確保債權,假如父母贈與1000萬的房子給子女,設定抵押權額度600萬,表示子女對父母負債800萬。也就是指債務人將財產做債權擔保,如果逾期不還款,債權人則享有法拍該財產後的優先受償權。父母在贈與子女的房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可使房子的可能潛在買方打消跟子女買房的念頭。


▲當贈與人身體健康並有財產管理能力時,可以考慮把贈與房產後讓受贈人再信託回來給贈與人!  圖片提供:Shutterstock

 

在房產贈與之後,子女再把房子「信託」給父母

信託關係會有三種人,分別是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而三者之間的關係,就是「委託人將自己的財產移轉或其他處分,讓受託人依照受益人的利益,來管理或處分的關係。」

在信託關係中,財產透過「受託人」管理、處分並交予「受益人」,以父母為受託人,子女為房屋的委託人與受益人,這時候受託人為房屋所有權人,能全權管理處分房產,即便信託關係消滅,房產所有權仍是信託財產,子女無法擅自處分。加上銀行並不受理信託財產的貸款,對子女私下處理房產也是一種制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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