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音] 避免誤入稅務陷阱:贈與稅善用免稅額

 

贈與房地產或贈與這件事情本身在民法中的定義很簡單:一方無償給予他方財產相關的一些給付,他方要允受的一個行為。這件事情聽起來很簡單,其實就是兩個關係:無償與允受。無償就是你不能有任何的負擔跟對價,如果你有額外的一些允諾,可能就會有一些爭議。那允諾是什麽意思呢?允諾其實就是說對方要接受你的贈與,並不是你想送什麽東西給人家,人家就一定要接受,人家要接受才算贈與完成。對應到贈與房地產的觀念來說,大家就會擔心是否可贈與房地產給未成年子女。

 

贈與是無償,借貸要還

大家想想看:小時候到長輩家過年,都會拿到紅包,給紅包對於小孩來說是只有好處的行為,在法律上叫做純獲法律上利益,也就是只有好處的行為,他甚至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或者是父母代為意思表示就可以接受。但一般的未成年子女接受房地產,比較大顧慮的點會是這個房地產本身有沒有貸款,如果有貸款的話,就要特別注意這算不算純獲法律上的行為。除此之外,登記的時候也會多註記一件事情:卻為子女之利益著想。只要你切結完,基本上過戶給未成年子女都不是太大的問題,這就是民法當中的贈與。

 

話說回來,課稅是看遺產贈與稅法而不是民法,遺產贈與稅法裡面的規定跟民法當中原則一致,但他有特別強調某些情況會視為贈與,也就是你做了很多的事情,名義上不是贈與,卻把它當成贈與來課稅,也就是名義上用借貸,實際卻沒有相關借貸會出現的行為。

 

我舉個例子,曾經遇過一個客戶跟我說,他借了2000萬給他的小孩讓他在台北市買了一間房子,他跟國稅局強調他有訂借據,甚至借據都還拿去公證,卻被國稅局追贈與稅。為什麼呢?有沒有還錢這件事情,是借貸跟贈與最大的差異,贈與是無償,借貸要還。所以今天小孩到底有沒有還錢的金流、有沒有還款的能力,都會是國稅局認定是借貸還是贈與的一個關鍵點。

 

贈與的幾種情況

 

我以自己的資金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如果贈與的是資金,就用現金算;如果贈與的是不動產,就用不動產算。在贈與行為裡,多數情況下贈與資金比較划算,因為現金取得之後去購置不動產,不動產的價值認定是公告現值跟房屋平均現值。以下我們來看幾種情況:

 

直接送錢給小孩,讓他去買房子

舉個例子,4歲的小孩可不可以有一塊地或有一間房子?答案是可行的,如果父母每一位每年可以贈與244萬現金,那每年就是488萬,所以到小孩四歲的時候,總共可以贈與小孩將近2000萬的現金,2000萬在台北市來說足以你去購買任何一間房子,至少頭期款一定足夠,所以其實4歲就有房地產這件事情並不困難,而且在節稅上也不會有缺點,因為房子所有的金額都是這個未成年子女自己出的。

 

我有一間房子,採用贈與的方式贈與房地產給小孩

贈與房地產會直接用房地產的價值來算,也就是公告現值房屋現值,假設以台北市的房地產來說,用兩年到三年左右做分年贈與,的確可以省到贈與稅,但小孩會被視為不勞而獲取得這間房子,在下一次移轉的時候會因為前次取得的成本很低,導致後來取得的獲利會增加,這就是相對應的稅賦的問題。

贈與房地產,過戶不會節省任何稅,原本該有的過戶稅制如土增、契稅都還是存在,這就是大家要意識到的問題。

 

父母贈與子女預售屋的契約書

比如說今天爸媽先跟建設公司簽了約,之後再換約給子女,這到底歸類成贈與頭期款400萬、還是贈與房地產的一部分這個部分要看國稅局怎麽去做認定。因此,我還是建議如果真的有換約的需求,最好的辦法還是先贈與現金給子女,讓子女自行去簽約,這樣對大家來說較有保障,也省去了事後被國稅局追稅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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